| 事项名称 | 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审核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机构 | 北京海关 |
通办范围 | 关区 |
| 申请(办理)条件 | 拟申请北京关区内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且符合《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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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网上申请,http://online.customs.gov.cn/static/pages/publicservice.html(选择“指定隔离检疫场申请”模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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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企业申请:24小时 海关审核:法定工作日8:30-17:30 | ||
| 咨询电话 | 010-12360 | 监督电话 |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
| 法定办结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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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办理流程 | 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海关审核 包括文件审核与现场审核 3.补正与整改 文件审核或现场审核需要补正或整改的 4.不予批准和发证 无法补正或整改的,不予批准;审核合格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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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现场审核。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0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完整、真实、有效;隔离场的选址、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 申请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下载链接见其他说明) 2. 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或视频材料 3. 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至隔离场的运输计划和路线 4. 隔离场使用协议(使用人与所有人不同时)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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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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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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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四条 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当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45日;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30日。动物隔离检疫场所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隔离场的选址、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相关标准与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发文明确。 第六条 使用国家隔离场,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使用指定隔离场,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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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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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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