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机构 | 北京海关 |
通办范围 | 北京关区 |
| 申请(办理)条件 | 北京海关辖区范围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
||
| 办理地点 | 网上办理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具体办公时间详见其他说明。 | ||
| 咨询电话 | 010-12360。 | 监督电话 |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需要补充或者更正的除外)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需要补充或者更正的除外)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
|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备案。 2.北京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北京海关/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0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 申请材料 | (一)备案提交材料 填写完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原件,电子版,1份) (二)变更提交材料 填写完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原件,电子版,1份) (三)注销申请材料 注销申请书.docx(原件,电子版,1份) |
||
| 结果名称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9号令) 第四十二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