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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6-01-08 16:40 文章来源:北京海关 【字体:

  为有效防范化解北京海关重大安全风险,健全完善北京海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护北京海关职责范围内的口岸及海关监管区安全,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海关正常工作秩序,更好履行守国门、促发展职责使命,助力首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首都思维,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北京海关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完善北京海关应急预案体系,压实各部门单位责任,健全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制度,深入推进北京海关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海关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单位、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北京海关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影响北京海关全局或局部工作,威胁北京口岸安全、北京海关人员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并严重影响北京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财产安全的事件。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设施和设备事故,火灾和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等,并严重影响北京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财产安全的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农产品安全事故、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影响北京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冲击北京海关办公场所、作业现场、监管区域,进出境通道、海关卡口严重拥堵,暴力干扰北京海关关员正常执法,群体性聚集、聚众闹事、非法上访相关突发情况等,严重影响北京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财产安全的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北京海关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分级标准在北京海关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研判分析、指挥协调和响应处置的重要依据。

  1.4 应急预案体系

  北京海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部门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北京海关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单元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北京海关层面指挥体制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设立由北京海关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相关应对工作。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海关党委领导下,组织协调、统筹推进。

  北京海关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原则上由北京海关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具体职责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卫生检疫处负责北京口岸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动植物检疫处负责北京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出口食品安全处负责北京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商品检验处负责北京海关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行邮监管处、口岸监管处负责北京海关监管作业现场、口岸监管环节恐怖袭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缉私局负责北京海关缉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科技处负责北京海关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北京海关专项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简明实用”原则,持续完善北京海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2 隶属海关单位、事业单位层面指挥体制

  隶属海关单位、事业单位应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本单位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应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充分调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参与应急管理的积极性,平时组团服务,应急时就地入列。

  北京海关和各隶属海关单位、事业单位要加强与所在地党委和政府的联系配合,强化与相关海关单位的协同联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重大活动应急指挥机制

  北京海关参与重大活动保障时,原则上由分管负责同志统筹调度,由牵头负责部门依托活动组织体系,明确北京海关职责范围内的应急保障指挥和工作机制,细化职责分工,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或处置预案,做到任务清晰、指挥有序、响应及时。

  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如遇突发或需跨部门联动处置的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协同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处置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调有力。

  2.4 专家组

  北京海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人才库由北京海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的业务骨干组成,可邀请海关系统或属地政府专业机构有关专家加入,实行动态管理、临时抽调和邀请机制。

  人才库日常为应急培训、演练指导、预案评估等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支持。突发事件发生后,北京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从人才库中选择人员组建专家组,参与风险研判、方案制定、决策建议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单位、事业单位应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管理,按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应突出防范重点,紧盯基层末梢,强化对重点口岸、重点场所、重点岗位等风险排查和安全评估,坚持底线思维,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对措施。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北京海关各部门单位应完善监测网络,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对北京海关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北京口岸及周边交通运输状况、进出境人员情况、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食品药品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等综合监测,多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2.2 预警

  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单位、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在相应层级和范围内,做好预警信息发出和传播、预警措施响应和终止等工作。按照北京海关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划分标准由北京海关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明确。

  (1)预警信息发出。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预案确定的预警级别,提出相应预警建议,报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审批后,以北京海关或所属隶属海关单位、事业单位名义向关区内部发出预警信息,并组织协调落实有关区域进入预警状态的相关措施。视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相关情况。

  需向外部发出预警信息的,由北京海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提出预警建议,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审批后,以北京海关名义向海关总署或北京市提出发布建议,由相关预警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出单位、发出时间等。

  (2)预警信息传播。预警信息发出部门应综合用各种手段,通过海关内网办公平台、内部通信系统、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传播预警信息,确保信息传递及时、覆盖全面。对重点岗位、重点场所、重点人员等特殊对象和可能的警报盲区,可采取定向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达到位。

  (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出后,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要求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必要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暂停作业、错峰上下班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海关总署和北京市发布预警信息后,北京海关应立即组织落实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确保预警响应高效有序。

  北京市发布全市性气象、地震等灾害预警时,由北京海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预警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值班值守、隐患排查和应急部署;灾害发生后及时指挥处置并报告信息。

  (4)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预警解除程序同发布程序。已发布的预警超过有效期未重新发布的,预警自然解除。海关总署和北京市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后,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单位、事业单位应立即执行,恢复正常管理秩序,并做好总结评估工作。当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经研判可能发生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处置。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规范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部门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海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如实向上级海关单位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必要时,报告相关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事发地海关单位应统筹调配本单位各类资源和力量,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必要时,提出支援需求。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各部门单位应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规定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

  (3)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2 响应分级

  北京海关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判定,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由北京海关相关部门单位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其中,关区一级应急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单位提出启动建议,报北京海关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审批,由北京海关党委决定启动。关区二级应急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单位提出启动建议,报北京海关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审批并决定启动。关区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单位决定启动。必要时,北京海关党委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北京海关相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关区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必要时,向署市请示启动相关级别应急响应。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海关总署或其他上级单位启动应急响应时,涉及北京海关职责范围或需要北京海关参与处理的,由负责牵头处置的北京海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北京海关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组织落实各项相应措施。

  3.3.3 指挥协调

  北京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分级指挥和业务条线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北京海关党委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及时向海关总署请示报告,根据海关总署党委或有关部门指示要求组织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北京海关相关部门按照北京海关党委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工作部署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事发地海关单位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涉及跨直属海关关区的,由北京海关与相关直属海关单位联合应对或由海关总署统一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涉及跨北京海关所属隶属海关关区的,由北京海关相关部门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级海关单位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海关单位提供响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北京海关及所属各隶属海关单位、事业单位要加强与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主要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必要时,根据北京海关党委指示,经北京海关党委批准新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中,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3.3.4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北京海关相关部门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体处置措施,应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基层单元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需要北京海关层面应对时,北京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北京海关应急力量,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必要时,协调总署司局或地方相关负责人、有关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调度应急资源,提供应急保障;

  (3)研究决定关区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海关总署党委决策;

  (4)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相关规定,经审批对外发布新闻,开展舆论监测和引导,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3.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北京海关或相关隶属海关单位、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应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相关人员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按照职责协助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

  3.4.2 调查与评估

  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损失情况应及时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进行汇总统筹。其中,北京海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北京海关派出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查明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必要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

  北京海关有关部门于每年第1季度组织对本条线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加强形势分析和趋势研判。各隶属海关单位、事业单位应组织对本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3.4.3 恢复重建

  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单位、事业单位对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或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物资损耗,可以在处置过程中或应急结束后,根据下级单位申请或本单位遭受损失情况,提出援助或恢复重建计划,必要时向上级单位提出援助申请。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1)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部门单位应急力量建设。

  (2)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单位、事业单位应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开展针对性训练演练。

  4.2 财力支持

  (1)北京海关应将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预算统筹保障,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单位、事业单位应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海关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4.3 物资保障

  财务处牵头构建北京海关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制定储备规划和标准,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4.4 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1)各部门单位应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快速畅通。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配合地方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交通管制措施,畅通口岸应急绿色通道,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

  (2)各部门单位应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和应急电力保障。

  4.5 科技支撑

  (1)科技处牵头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科技支撑,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强化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应用,推进大数据支撑、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应用。

  相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指导督促各隶属海关单位、事业单位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5 预案管理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海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单位预案管理工作。

  5.1 预案编制

  北京海关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北京海关及所属各隶属海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北京海关办公室组织编制北京海关本级总体应急预案,加强对北京关区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北京海关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隶属海关单位组织编制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事业单位根据自身职责编制基层单元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印发和备案。

  5.2 预案衔接

  北京海关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基层单位服从总体”的原则,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5.3 预案演练

  北京海关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因地制宜完善应急演练场所,抓实抓细培训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单元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及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内容作出调整,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原则上每3年评估1次,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5.5 宣传与培训

   各部门单位应针对本部门单位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安全保护、防灾减灾救灾、逃生避险、卫生防疫、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提升全员防灾减灾能力。应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5.6 责任与奖惩

  北京海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北京海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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