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北京海关重大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或损失,维护海关正常工作秩序,更好履行海关守国门、促发展职责使命。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海关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办法》《食品安全重大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定》《北京海关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北京海关及其所属海关应对辖区内进出口食品安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和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术语定义见附件1。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资源整合,分工协作,信息畅通;及时响应,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团结协作,服从大局,妥善处置。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5.1 分类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境内以及海关实施检验检疫过程中等情形,分为:
A类:境外突发的,由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布、通报以及海关监测预警网络收集到的;
B类:境内突发的由我国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发布、通报以及海关监测预警网络收集到的,且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的;
C类: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其中,在出口食品备案企业或种植/养殖场发现的为C1类;在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境食品监管场所或场地、指定加工厂等地点发现的为C2类。
1.5.2 分级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可控性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5.2.1特别重大
A类、B类、C类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涉及北京海关且需要总署统一组织协调处置的。
(1)进口食品相关境外贸易国家(地区)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该食品在发生地致多人(3人及以上,下同)死亡且呈迅速蔓延态势,且该进口食品已进境流入市场,对我国消费者生命健康和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特别高度关注的。
(2)境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国家卫生健康委确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与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工作相关的。
(3)多个直属海关(3个以上,下同)在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且新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进出口食品贸易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4)公众关注度极高,传播迅速,覆盖面广,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
1.5.2.2重大
A类、B类、C类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影响,涉及北京海关且需要总署调度署内相关部门或多个直属海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
(1)进口食品相关境外贸易国家(地区)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该食品在发生地致人伤亡且呈蔓延态势,且该进口食品已进境流入市场,对我国消费者生命健康和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
(2)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国家卫生健康委确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与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工作相关的。
(3)部分直属海关在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其他严重情节,且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对进出口食品贸易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4)公众关注度高,传播快,覆盖面广,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舆情事件。
1.5.2.3较大
A类、B类、C类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北京海关组织关区内海关单位进行处置的。
(1)进口食品相关境外贸易国家(地区)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该食品在发生地致人发生食源性疾病且呈蔓延态势,且该进口食品已进境流入市场,对我国消费者生命健康和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较大关注的。
(2)境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国家卫生健康委确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与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工作相关的。
(3)在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其他严重情节,且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对进出口食品贸易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4)公众关注度较高,传播速度较快,传播范围较广,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舆情事件。
1.5.2.4一般
A类、B类、C类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一般影响,北京海关所属海关(办事处)能够处置的。
(1)境内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国家卫生健康委确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与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工作相关的。
(2)在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情形,可能对进出口食品贸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公众关注度相对较低,传播速度、传播范围有限,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舆情事件。
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正常工作机制能够处置,或经及时处置已有效控制相关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人身健康伤害,未受到境内外关注,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一般不需启动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北京海关、所属隶属海关应分别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本级机构管辖区域的应急处置。下一级指挥体系应执行上一级指挥体系下达的相关命令。
北京海关组织指挥体系在总署指挥体系指导下开展工作。隶属海关要加强与所在地党委和政府的联系配合,强化与相关海关单位的协同联动,共同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北京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京关食安应急指挥部)
2.1.1京关食安应急指挥部构成
指挥长: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关领导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副指挥长:由北京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成员单位:办公室、法规处、综合处、关税处、卫检处、动植检处、食安处、商检处、监管处、行邮处、统计处、企管处、稽查处、缉私局、财务处、科技处、督审处、人事处、教育处、机关党委、风控分局、数据分中心、后勤管理中心,视突发事件的类型、重要程度和影响范围可适当调整或增补成员单位。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或者成立前方指挥部指导有关工作。
京关食安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食安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
2.1.2京关食安应急指挥部职能
指挥长负责批准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指挥长负责突发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京关食安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关区内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较大突发事件预案在关区内的启动和终止;负责传达总署食安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组织落实有关实施方案;指导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协调、配合地方相关部门参与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调动关区内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总署食安应急指挥部汇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2.1.2.1京关食安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办公室:衔接北京海关其他应急指挥系统运行,加强应急管理,协同开展值班信息编报、相关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及应对。
(2)法规处:依据职能提供应急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3)综合处、关税处、卫检处、动植检处、商检处、监管处、行邮处、统计处、企管处、稽查处等业务部门:依据“三定”职能分头负责调整进出口环节相关规则及海关监管要求,协调做好海关各业务现场、监管区域、监管对象等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4)食安处:承担京关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负责牵头协调以及组织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5)缉私局:负责协助与公安、安全、军队、武警等部门联系、协调、合作,提供预警性情报,对涉及走私的违法活动依法开展调查和侦查工作。
(6)财务处:负责协助应急物资、资金的保障和调配等。
(7)科技处、数据分中心:负责相应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畅通运行,提供可靠的通讯保障等。科技处负责协调海科中心提供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检验检疫检测技术支持和参与专家组等工作。
(8)督审处:依据职能和有关工作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及到的督察内审工作。
(9)人事处、教育处、机关党委: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调配、奖惩和培训支持等。
(10)风控分局: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布控需求,组织加载布控规则,统一下达布控指令。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应急处置有关需求,开通云擎系统和运控平台授权。
(11)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协助涉及机关办公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内部应急物资供应和生活保障等。
2.1.2.2京关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根据京关食安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负责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和隶属海关。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京关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设立综合协调、业务处置、舆情应对、后勤保障、网络安全等应急工作组,具体工作组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承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具体任务。具体负责:
(1)牵头京关食安应急指挥部的日常运转、值班、应急处置工作。
(2)督促相关部门牵头成立应急工作组。
(3)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处置突发事件的决定和指示。
(4)汇总工作信息和文件材料,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工作。
(5)评估各项处置突发事件行动措施,为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决策依据,起草并发布指挥调度命令。
(6)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2.1.2.3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食安处牵头成立。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按照总署食安应急指挥部和其他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统一向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的信息和文件;承办总署食安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业务处置组:由食安处牵头成立。负责应急工作期间业务指导和业务协调,及时全面地掌握各项业务在应急工作中的开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及时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应对意见,预防不良影响扩大。
(3)舆情应对组:由办公室牵头成立。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舆情监测、引导和新闻发布,按照相关规定适时组织起草、报审新闻稿件,并及时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引导舆论。
(4)后勤保障组:由相关职能处室和后勤管理中心牵头成立。负责应急资金保障和物资的采购与安排调配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的后勤保障等。
(5)网络安全组:由科技处牵头成立。保障北京海关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负责保证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监管现场视频监控系统以及通讯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期间的通信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应急工作需求可增设其他类型工作组。
2.2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
2.2.1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构成
隶属海关应当成立本单位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隶属海关分管关领导担任指挥长,必要时可由隶属海关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各相关职能科室参与。
2.2.2隶属海关现场指挥部职能
隶属海关食安应急指挥部决定一般突发事件预案在关区内的启动和终止;负责传达、执行上级食安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协调、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总署食安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充分调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参与应急处置的积极性。
2.3专家组
北京海关和各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应统筹相关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建立专家组,必要时可邀请系统外的专家参加工作。
专家组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检验检测、检疫处理、法律标准、舆情应对等专业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风险研判等工作,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分析评估意见,对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并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提供意见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进出口食品安全重大风险。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应当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管理,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应突出海关防范重点,紧盯基层末梢,强化对重点口岸、重点场所、重点岗位等风险排查和安全评估,坚持底线思维,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对措施。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北京海关应使用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获取与北京海关有关的突发事件信息。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负责开展辖区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应根据监测获得的信息,及时综合分析研判其对公众、动植物健康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进出口贸易产生的影响程度,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相应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2.2预警
按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一级预警(红色)。根据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可能发生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并预估达到特别重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应由北京海关按照信息报送要求报总署确定。
(2)二级预警(橙色)。根据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可能发生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并预估达到重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应由北京海关按照信息报送要求报总署确定。
(3)三级预警(黄色)。根据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可能发生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并预估达到较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应由隶属海关按照信息报送要求报北京海关确定,由北京海关报总署备案。
(4)四级预警(蓝色)。根据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可能发生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并预估达到一般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由隶属海关确定,报北京海关备案。
3.2.3预警信息发出、传播与响应
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应当按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结合海关实际,做好预警信息发出和传播、预警措施响应和终止等工作。
(1)预警信息发出。总署通过“禁令公告”“警示通报”和专项通知等方式,及时发布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根据应急预案确定的级别,提出相应预警建议,报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审批后,以北京海关或所属隶属海关向关区内部发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宣布有关区域进入预警期,组织协调落实有关应急处置措施。视情向有关方面报告、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
需向外部发出预警信息的,由食安处提出预警建议,报京关食安应急指挥部审批后,以北京海关名义向海关总署或北京市提出发布建议,由相关预警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出单位、发出时间等。
(2)预警信息传播。综合运用各类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特殊时段,采取针对性措施通知到位。
(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出后,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预置应急力量、准备物资装备,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落实已发布预警规定的措施,必要时启动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预警发布单位经评估认为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已经消除,可解除预警;已发布的预警超过有效期未重新发布的,预警自然解除;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报告、响应与处置
3.3.1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3.3.1.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海关应当向上级海关单位报告重大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必要时报告所在地党委和政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海关在向上级海关报告时,初步评估可能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应按规定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对突发事件详细情况进行及时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调查核实突发事件所涉及食品有关情况,包括相关进出口贸易企业、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原料种植和养殖基地、来源国家(地区)或目的地国家(地区)有关要求、出入境口岸、进出口批次及数量金额等基本情况。
(2)调查突发事件所涉及食品在事发地以外其他口岸进出口或其他地区生产情况,以及有无发现类似安全卫生问题。
(3)对于突发事件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提请总署协调广泛收集境外通报详细信息,或收集境外相关检验检测方法和判断标准的,应当立即请总署或其指定的相关直属海关检测中心或相关技术机构进行核实、确认,如无检测标准或方法的,应尽快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必要时,与有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联系提供检测技术、方法、标准及样品,或开展合作研究。
(4)了解有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对该突发事件的反应及调查情况,以及国内外主要媒体报道情况。
(5)涉及舆情相关突发事件的,核实信息真实性、来源、传播渠道及范围,主要舆情意见等。
(6)必要时,联合地方有关部门对事发地现场进行管控,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护事发地现场工作秩序,以及采取警戒措施等。未经海关批准,突发事件涉及的食品不得调离或使用。
(7)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分析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及其程度。发现走私线索,及时通报缉私部门。
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时,工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个人防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海关报告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海关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部门及个人。
3.3.1.2信息来源
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主要来源包括:
(1)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发布或向海关通报的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
(2)海关实施进出口食品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或收集的食品安全信息;
(3)输入或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机构通报的信息;
(4)我驻外使领馆报回的信息;
(5)相关国际组织官方发布的信息;
(6)国内外媒体相关报道;
(7)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经查实的信息等。
3.3.1.3报告形式要求
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食安应急指挥部应指定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发现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突发事件,应当依据本规定立即对获取到的突发事件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研判,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应立即向上级海关报告突发事件的原因、变化动态、应急措施、处置结果等情况,并填写《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表》(附件2)一并报送上级海关。
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重点要素准确。事发地海关在按规定向上一级海关报告的同时,可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影响范围及程度,通报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
事发地海关评估可能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1)除极特殊情况外,北京海关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如实向总署食安应急指挥部、总署总值班室及食安局报告,按规定填写《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表》,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2)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境内发生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等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以及境外发生涉及海关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信息报告的同时,抄报总署国际司、政工办(侨务工作),按相关规定视情况报送地方外事部门。
3.3.1.4报告内容要求
对于情况尚不明了、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后报送。但时间紧急、性质严重的,可边报告、边核实,并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文字报告应采用固定报送载体,应有领导签发,注明承办人全名和联系电话,标明密级、缓急程度、发送时间和收(发)文编号。内容要条理清楚、语句简洁、重点突出,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类型、事件等级、过程、状况、原因、影响等,事发地海关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应急资源(应急队伍、应急专家、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需求,事态发展预测、下一步行动计划及处置建议等。
电话报告应说明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由、现状、影响、已采取措施、事态发展预测、下一步行动计划。其中,时间应精确到分,地点应明确具体口岸或现场。报告人应填写完整的电话报告记录,记录应明确记载本方和对方承办人全名、报告时间、联系电话等。
3.3.1.5突发事件级别确认
特别重大、重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总署食安应急指挥部负责确认,在确认之前,北京海关可先期启动关区内应急响应;较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京关食安应急指挥部负责确认;一般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隶属海关食安应急指挥部负责确认。
3.3.2响应分级和调整
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1)一级响应。当发生涉及北京海关的特别重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建议,经京关食安应急指挥部审批后,报北京海关党委同意后提请总署食安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经总署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总署食安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根据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各有关司局和北京海关配合,24小时应急值守,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二级响应:当发生涉及北京海关的重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建议,经京关食安应急指挥部审批后,提请总署食安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批准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总署食安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相关司局和北京海关配合应急值守,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三级响应:当北京海关辖区发生较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建议,经京关食安应急指挥部审批后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京关食安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向总署食安应急指挥部报备。
(4)四级响应:当发现一般突发事件时,由突发事件涉及的隶属海关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隶属海关食安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向京关食安应急指挥部报备。
必要时,总署党委可直接决定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5)响应升级。当突发事件影响和危害进一步扩大加重,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地海关启动应急响应后,应根据事态发展实际情况向上一级食安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升级的申请,经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更高一级应急响应。
(6)响应降级。当突发事件影响及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其危害已降低到原级别以下的,可由原做出响应级别决定的食安应急指挥部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并向上一级食安应急指挥部报备。
3.3.3响应启动内容
3.3.3.1一级、二级响应启动内容
总署启动的一级、二级响应涉及到北京海关的,按照如下要求实施。
(1)总署
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指挥;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地,指导开展应急处置;跨关区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研究决定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的其他请求事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合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
(2)北京海关
按照总署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地,指导开展应急处置;调集关区内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及时向总署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通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隶属海关
按照总署的应急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上级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3.2三级响应启动内容
(1)北京海关
由北京海关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告总署及当地政府;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地,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关区内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
(2)隶属海关
按照北京海关应急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上级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3.3四级响应启动内容
事发地隶属海关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告北京海关及当地政府;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处置措施;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合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
3.3.4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海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视情况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2)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相关应急资源等;
(3)对于涉及进口食品的突发事件,通报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视情况层报总署暂停相关产品进口。对尚未放行的海关监管货物,依法立即就地或异地封存相关产品,在事件调查完成后对不合格的产品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对合格的产品办理通关手续;对已通关放行但未销售进入国内市场的,立即通知并监督进口商召回;如通关放行并已进入国内市场流通的,应将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开展处置。对涉事的已在华注册境外生产企业,按《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相关要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视情暂停签发涉事有关国家(地区)相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视情对来自涉事有关国家(地区)的相关食品采取针对性检查,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相关进口食品实施提高监督抽检比例或要求食品进口商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口。如经评估后认为问题在出口国家(地区)普遍存在,可暂停或禁止该国家(地区)同类产品进口,视情组织开展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
(4)对于涉及出口食品的突发事件,通报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涉事企业相关产品出口应充分进行风险评估,确认不存在或已消除相关风险后,再实施检验检疫,已经出口的要求企业采取召回措施;加强对从事相关食品生产、加工或存放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相关食品出口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境;对涉事出口食品企业,可采取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企业逐批次提供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对国外禁止入境的食品,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有关出口企业和地方政府;对非法出口食品的,必要时依法启动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清单调整程序,打击企业逃漏检行为。
(5)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北京海关可提请总署食安局加强与涉事有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沟通,核实涉事进口食品有关问题;涉及到辖区出口食品引起的突发事件,应认真组织接待有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专家来华考察涉事出口食品,积极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相关情况的调查。
(6)研究决定相关海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必要时报总署决策。
(7)及时向总署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3.3.5预警信息发出及舆情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相关规定,经审批对外发布新闻,开展舆论监测和引导。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予以澄清,必要时会同政府相关部门采取舆情管控、向主流媒体吹风等措施。
(1)特别重大或重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披露由总署统一对外发布。对影响严重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驻外使馆,视情况通报外国政府及有关部门。未经总署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任何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
(2)经上级部门授权,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可以负责本级海关突发事件及其应急处置的对外新闻审批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京关食安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
(3)突发事件涉及多个直属海关的,由总署食安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或指定牵头单位负责对外新闻审批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3.4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消除后,经评估分析论证,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海关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应当同步撤销。同时,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5善后与重建
3.5.1善后处置
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应跟踪突发事件后续进展情况,根据进展情况及已采取措施的效果逐步调整相关措施,如果风险已降到可控水平,总署和经授权的直属海关可逐步解除相应控制措施。
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突发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3.5.2调查与评估
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应当组织对本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加强形势分析和趋势研判,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与水平。北京海关可向总署进一步报告相关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3.5.3恢复重建
北京海关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或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物资损耗,可以在处置过程中或应急结束后,向总署申请提出援助或恢复重建计划。各隶属海关可向北京海关提出援助或重建计划。
3.5.4个人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离开受控制区域前必须经过有效的防疫消毒,定期进行体检,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用具、耗材应按规定进行彻底防疫消毒处理或无害化处置。
4应急保障
北京海关食安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指导督促各隶属海关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应建立内部联系沟通机制,确保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期间,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及时联动、高效合作,保证工作协调一致、责任落实到人,保障信息畅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家组,充分发挥系统内专家支撑作用,做好应急人才储备工作。
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应加强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地方政府部门、机构、专家的协调联系,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开展针对性训练演练。
4.2财务支持
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每年应对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统筹保障,以保障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4.3物资保障
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应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北京海关应与地方政府和食安委、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联系,确保在突发事件处置期间提供应急调查、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所需的有关物资。
4.4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快捷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交通管制措施,畅通口岸应急绿色通道,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
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应当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和应急保障。
4.5技术支持
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应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科技支持,要充分利用技术机构的资源,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实验室检测和技术评估工作。北京海关视情况举办或组织参加总署举办的涉及安全卫生检测技术、除害处理培训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水平。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北京海关组织编制本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批、发布。鼓励各隶属海关根据辖区业务情况,组织编制本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京关食安应急指挥部报备。
5.2预案衔接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编制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与海关总署相关应急预案、北京海关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应急预案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5.3预案演练
北京海关食安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应当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结合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演练和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内容作出调整,每3年评估一次,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本预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上位预案等有关规定,或总署应急处置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重要应急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实际应对和日常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经北京海关核准需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的情况。
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海关主管部门备案。
5.5宣传与培训
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应当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全民食品安全卫生意识。
北京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应当通过开发培训课程教材、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参与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人员,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等培训。北京海关及所属海关应当针对本单位特点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参加总署组织开展的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培训。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与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源性疾病危害和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5.6责任与奖惩
北京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6附则
6.1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京关办发〔2020〕71号附件5)同时废止。
6.2其他
进出口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