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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6-07-02 09:47 文章来源:北京海关 【字体:
  为防范化解进出境动物疫情传播风险、应对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维护海关正常工作秩序,更好履行海关守国门、促发展职责使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海关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海关进出境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北京海关实际,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北京海关应急指挥机制,有效提升北京海关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保障北京地区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海关按照总署部署应对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工作、北京海关应对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工作,指导隶属海关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相关隶属海关可依照本预案制订本级预案并报北京海关备案。
  本预案所称的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对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动物疫情紧急事件,相关术语定义见附件1-1。
  1.3 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1.3.1分类
  根据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境内以及海关实施检疫过程中等情形,分为:
  A类:境外突发的,由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发布、通报以及海关监测预警网络收集到的。
  B类:境内突发的由我国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发布、通报以及海关监测预警网络收集到的,且与进出境动物检疫相关的。
  C类: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中发现的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具体再分为C1和C2两种情形,其中,C1类指在北京关区出境动物注册饲养场或中转仓或加工厂发现的;C2类指在北京海关实施检疫的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管场所/场地、隔离场、指定加工厂、运输工具等地点发现的。
  1.3.2分级
  根据进出境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事件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包括情形如下。
  Ⅰ级(特别重大):A类、B类、C类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需要海关总署统一组织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Ⅱ级(重大):A类、 B类、C类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影响的,需要总署内相关部门或多个直属海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突发事件。
  Ⅲ级(较大):C类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的,需要北京海关进行处置的突发事件。
  Ⅳ级(一般):隶属海关首次发现任一C类、可能或已经造成一般生物安全风险的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只需要隶属海关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
  1.4应急预案体系
  北京海关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以本预案为核心,包括各相关隶属海关制定的应急预案及相关支撑性文件,是北京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
  在本预案的指导下,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并完善特定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实施方案,不断丰富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分别建立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本级机构管辖区域的应急处置。下一级指挥体系应执行上一级指挥体系下达的相关命令。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要加强与所在地党委和政府的联系配合,强化与相关海关单位的协同联动,共同做好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北京海关指挥体制
  北京海关应对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及时上报总署,对Ⅲ级(较大)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北京海关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
  2.1.1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构成
  指挥长:由分管动物检疫工作的副关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动植检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办公室、法规处、综合处、动植检处、食安处、监管处、行邮处、企管处、稽查处、缉私局、财务处、科技处、人事处、教育处、风控分局、数据分中心、后勤管理中心等单位。必要时,可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动植检处,主任由动植检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2.1.2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职能
  2.1.2.1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Ⅲ级(较大)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确定应急处置的各项主要决策;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调整、终止应急响应和处置行动;发布相关信息、新闻、公告,及时向总署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与海关外部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制定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指挥长负责批准启动Ⅲ级(较大)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指挥长负责应急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2.1.2.2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办公室:加强应急管理,协同开展值班信息编报、相关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
  (2)法规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支持。
  (3)综合处:负责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需求,组织维护准入规则,依职责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4)动植检处:负责提供进出境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研判、处置的技术支持,组织成立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5)食安处:根据业务分工,负责提供进出境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研判、处置的技术支持,参与组织成立专家组。
  (6)监管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口岸检查和属地查检工作。
  (7)行邮处:负责牵头组织口岸行邮渠道环节查检工作。
  (8)稽查处:负责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稽核查需求,组织实施稽核查工作。
  (9)缉私局:提供预警性情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侦查和调查工作等。
  (10)财务处:负责组织应急物资、资金的保障和调配等。
  (11)科技处:负责保障信息网络系统运行安全,提供可靠的通讯保障,协调海科中心做好海关实验室提供技术保障。
  (12)人事处:负责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调配、奖惩等。
  (13)教育处:负责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支持等。
  (14)风控分局:负责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疫情防控需求,调整布控规则、统一下达风险作业指令和风险预警。
  (15)数据分中心:负责提供信息化系统技术支持,参与组织成立专家组。
  (16)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应急物资供应和生活保障等。
  2.1.2.3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根据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负责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和隶属海关。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设立综合协调、业务指导、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网络安全等工作组。具体工作组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承担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具体任务。办公室具体负责:
  (1)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运转、值班、应急处置工作。
  (2)传达和贯彻落实总署处置疫情的决定和指示。
  (3)汇总工作信息和文件材料,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工作。
  (4)对各项处置疫情行动措施进行评估,为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决策依据,起草并发布指挥调度命令。
  (5)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处置疫情工作措施的落实。
  2.2 隶属海关层面指挥体制
  隶属海关成立隶属海关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隶属海关分管动物检疫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也可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决定Ⅳ级(一般)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预案在关区内的启动和终止;组织、协调、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防控各项应急工作;负责督导出口注册登记/备案养殖场所疫情防控应急工作;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总署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充分调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参与应急处置的积极性。
  2.3专家组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统筹相关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建立专家组,必要时可邀请系统外的专家参加工作。专家组由动物疫情防控、检测鉴定、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检疫处理、法律等专业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法的策划、制定,并为北京海关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应急实施方案的制定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等提出意见建议和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建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规定组织对进出境动物疫情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突出海关防范重点,紧盯基层末梢,强化对重点口岸、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等风险排查和安全评估,坚持底线思维,落实应对措施。
  3.2 监测与预警
  北京海关各单位和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的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开展调查评估与风险分析,提高动物疫情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1 监测
  北京海关按照总署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口岸实际,负责开展进出境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3.2.2 预警
  北京海关按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结合实际,做好预警信息发出和传播、预警措施响应和终止等工作。按照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1预警分级
  (1)一级预警(红色)。经初步评估,预判达到进出境动物疫情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情形的,由总署确定。
  (2)二级预警(橙色)。经初步评估,预判达到进出境动物疫情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情形的,由总署确定。
  (3)三级预警(黄色)。经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评估,预判突发事件达到进出境动物疫情Ⅲ级(较大)突发事件情形的,由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确定,报总署备案。
  (4)四级预警(蓝色)。经初步评估,预判达到进出境动物疫情Ⅳ级(一般)突发事件情形的,由隶属海关确定,报北京海关备案。
  3.2.2.2预警流程
  (1)预警信息发出。北京海关通过专项通知等方式,及时发布进出境动物疫情预警。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出单位、发出时间等。
  (2)预警信息传播。综合运用各类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特殊时段,采取针对性措施通知到位。
  (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出后,北京海关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预置应急力量、准备物资装备,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落实已发布预警规定的措施,必要时启动相应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预警发布单位经评估认为发生疫情突发事件的风险已经消除,可解除预警;已发布的预警超过有效期未重新发布的,预警自然解除;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应急处置
  3.3.1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3.3.1.1先期处置
  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业务管辖的海关向上级海关单位报告重大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处置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规定,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海关报告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海关单位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部门及个人。
  先期处置工作应包括:
  (1)核实信息
  海关人员赶赴现场,确认事件现场的联系人和事件场所,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发生数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事件发展情况等,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和研判,及时向对应级别应急指挥部报告。
  (2)现场管控
  对携带动物病原、或可能传播扩散动物疫情的货物、场所、包装铺垫材料及交通运输工具实施封控,并在现场相关区域或位置设置醒目的标识或警戒线,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调离或使用。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护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根据需要,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各相关单位采取警戒措施,防止无关人员和交通工具靠近。
  (3)标本和样品采集与送检
  怀疑为动物疫情的,根据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或方法,采集病料样品,按规定送指定实验室检测。
  (4)检疫处理
  监督对控制场所内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运载工具、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污水和病死动物、动物产品以及排泄物等进行严格消毒。
  3.3.1.2信息报告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海关单位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同时按照业务条线报告主管部门。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或报告相关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时间紧急、性质严重的,可边报告、边核实。北京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向总署报告信息。
  3.3.1.2.1口头报告
  应明确报告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由、现状、可能产生的影响、发展趋势、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等情况。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填写《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信息记录表》(见附件1-2)。
  3.3.1.2.2书面报告
  报告要条理清楚、语句简洁、重点突出,主要包括:
  (1)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详细情况,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疫情类型、疫情等级、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现场检疫方法、实验室检验方法、诊断结果,是否有人员感染等;
  (2)事发地海关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3)应急资源(应急队伍、应急专家、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需求;
  (4)事态发展趋势和下一步行动计划以及处置建议等。
  3.3.1.2.3报告程序
  (1)北京海关初判属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除特殊情况外,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应当在接到相关报告后30分钟内口头或者书面如实向总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2)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初判为Ⅲ级(较大)、Ⅳ级(一般)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按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报告程序和要求,及时向上级海关单位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3.3.1.3确认
  依据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分别确认事件类别和级别。
  3.3.1.3.1突发事件类别确认
  (1)A类动物疫情突发事件以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2)B类动物疫情突发事件以农业农村部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3)C类动物疫情突发事件以总署指定实验室或农业农村部认可实验室的诊断结果为确认依据。
  怀疑为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由疫情发生所在地隶属海关专家组成员根据动物的临床症状、病理学变化和流行病学规律进行现场诊断,诊断结论作为怀疑为动物疫情的依据。
  疑似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由北京海关指定的具备相应生物安全措施的实验室,按照有关标准或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条款、议定书、备忘录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疑似动物疫情的依据。
  对发现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中的疑似病例确诊,必须将检测样品送总署指定的实验室,做病原检测或分离鉴定,实验结果作为动物疫情的确诊依据。
  3.3.1.3.2突发事件级别确认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由总署应急指挥部负责确认,在确认之前,北京海关可先期启动关区内应急响应;Ⅲ级(较大)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由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负责确认;Ⅳ级(一般)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由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确认。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正常工作机制能够处置,或经及时处置已经没有进一步扩散风险的动物疫情突发事件,一般不需启动应急预案。
  疫情信息统一由总署对外发布。
  3.3.2响应分级
  经确认,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处置的,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根据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级别,采取相对应级别的响应机制。应对过程中,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1)一级响应: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时,由总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总署党委或者总署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总署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必要时,总署党委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2)二级响应:当发生Ⅱ级(重大)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时,由总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总署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总署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3)三级响应:当发生Ⅲ级(较大)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时,由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批准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向总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4)四级响应:当发生Ⅳ级(一般)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时,由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批准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向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3.3.3响应启动
  3.3.3.1一级、二级响应启动
  (1)北京海关
  按照总署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相关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地,指导开展应急处置;调集关区内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及时向总署及地方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通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隶属海关
  按照总署的应急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北京海关及地方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通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3.2三级响应启动
  (1)北京海关
  启动Ⅲ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告总署及地方政府;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相关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地,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关区内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合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
  (2)隶属海关
  按照北京海关应急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北京海关及地方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通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3.3四级响应启动
  事发地隶属海关启动Ⅳ级(一般)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告北京海关及地方政府;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处置措施;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并通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合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
  3.3.4处置措施
  各级海关单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时,除考虑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等级外,还应根据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类别、职责权限和具体发生情形分别对应选择采用(不限于)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3.3.4.1A类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按照国务院命令,当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并可能传入国内时,封锁北京关区有关口岸。
  (2)在进境动物检疫业务集中地区开展疫情监测。
  (3)停止受理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撤回已经由北京海关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于已经入境或处于境内运输途中的过境动物及其产品应加强检疫。
  (4)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动物产品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下同)。建立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日报告制度。警示通报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须经海关现场检查并每批次开展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应加强对相关疫病的检测和防疫工作,经检疫合格后放行。
  (5)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过境。对已进入北京关区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过境动物及其产品,应加强监管,直至出境。
  (6)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加强对进境携带(包含托运,下同)物品和寄递物品的查验,加大对来自疫区的进境携带物品的抽查比例,一经发现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7)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对途经北京或在北京停留的国际航行飞机、火车等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如发现有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交通员工自养的伴侣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其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消毒。必要时,对进境人员的鞋底实施消毒处理。
  (8)加强与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进境动物及其产品实施的销毁处理。
  (9)除已采取集装箱装运等管理措施有效消除疫情传播风险的进境动物产品外,其他进境的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得途经疫区国家或地区,或在疫区国家或地区中转。否则视为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
  3.3.4.2B类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办理来自疫区和受疫情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检疫手续。对已经进入中转仓的来自疫区的出境(供港澳)活动物,加强疫情监测和防疫工作,检疫合格的允许出境(供港澳)。
  停止办理出口检疫手续的货物种类和疫区范围按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相关通报执行。
  (2)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口动物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3)加强与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诊断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
  (4)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对正在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处理。
  (5)过境相关动物的运输路线不得途经疫区。已经进入疫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疫区动物运输的规定处理,并采取严格防疫措施。
  (6)加强对非疫区出口养殖场、屠宰和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口前的检查和养殖场的疫情监测,保证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
  (7)在应对措施执行期间,各隶属海关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北京海关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辖区重大动物疫情检疫应对措施实施情况,由北京海关指挥部统一向总署报告。
  3.3.4.3C类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发生C类动物疫情预警时,北京海关及各相关隶属海关根据情况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要求通报农业农村部相关兽医主管部门,对影响国际贸易的动物疫情,按照职责要求向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通报。
  3.3.4.3.1C1类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暂停办理相关动物饲养场和中转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出境检疫手续,出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暂停运输。
  (2)在现场相关区域或位置设置醒目的标识或警戒线。禁止人员、其他动物和产品、病料、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出入控制场所;因防疫工作需要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海关批准,并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同时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对控制场所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采集病料送北京海关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诊断。
  (4)疑似样品必须以最快的方式送海关总署或农业农村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5)加强与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诊断结果等情况,协助对控制区域采取封锁措施,对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进行彻底防疫消毒处理,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
  (6)加强对出口动物的饲养场和中转仓、出口食用动物和动物产品注册或备案饲养场、生产加工单位等进行流行病学溯源调查。
  (7)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向总署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应及时向总署应急指挥部和产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反馈疫情信息,并按照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3.3.4.3.2C2类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暂停办理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进境检疫手续,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暂停运输。
  (2)在现场相关区域或位置设置醒目的标识或警戒线,禁止人员、其他动物和产品、病料、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出入控制场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必须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海关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对控制场所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采集病料送北京海关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诊断。
  (4)疑似样品必须以最快最安全的方式送海关总署或农业农村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5)协助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控制区域采取封锁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6)对进境或者过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确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对进境动物作全群退回或全群扑杀并销毁,过境动物全群不准过境。对检疫不合格的进境动物产品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过境动物产品作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对进境或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被污染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对需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的处理方法执行。
  (7)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做彻底消毒处理。
  (8)进境动物、过境动物和进出境动物产品的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经彻底消毒后可以解除封锁控制。
  (9)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向总署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海关总署视情况向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部门反馈疫情信息。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相关规定,经审批对外发布新闻,开展舆论监测和引导,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3.3.6紧急状态
  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涉及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当迅速落实紧急状态各项要求,并向上一级海关单位报告落实情况。
  3.3.7应急结束
  根据下列情况,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按照相应权限发布进出境动物疫情解除通报,终止预案的实施。
  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海关单位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复发。
  (1)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动物疫情或者疑似动物疫情且经我国确认。
  (2)对境内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或者疑似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根据农业农村部(或地方政府)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
  (3)对检疫工作中发现的突发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突发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经最终诊断确认为非突发动物疫情,或者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4)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我国进口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中检出疫病后,经跟踪调查或疫情监测未发现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按照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相关人员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按照职责协助做好疫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导致的环境污染治理。
  3.4.2调查评估
  根据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性质、分级,对事件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经验教训、措施建议等进行调查、评估和总结,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必要时,上级应急指挥部可派员参与调查或直接进行调查。
  北京海关每年第1季度组织对上一年度发生的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加强形势分析和趋势研判。各相关隶属海关应当组织对本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的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3.4.3恢复重建
  北京海关及各相关隶属海关评估在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或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物资损耗,必要时可以在处置过程中或应急结束后,向总署提出援助或恢复重建计划。
  3.4.4个人安全防护
  采取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定期进行体检。
  4 应急保障
  北京海关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指导督促各单位和部门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确保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北京海关各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单位应急力量建设,开展技术和安全防护培训;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在应急预案实施期间,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带班,保障信息畅通。各主要负责人员和各单位之间要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保证协调一致,责任确定到人。
  4.2 财力支持
  防范和应对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纳入北京海关年度预算予以统筹保障,北京海关应加强对相关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北京海关应当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为参与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防控的海关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4.3 物资保障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4.4 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快速畅通。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畅通口岸应急绿色通道,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当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和应急电力保障。
  4.5科技支撑
  应将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对技术纳入海关突发事件应对科技支撑体系,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等应用于检查、鉴定、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健全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推进大数据支撑、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法规、标准、技术及实施方案和演练脚本等资料文件,应及时在海关知识库的生物安全应急处置及演练知识模块中更新。
  5 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北京海关动植检处组织编制北京海关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和印发。各隶属海关组织编制本级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批、发布。
  5.2预案衔接
  各隶属海关编制的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与北京海关应急预案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5.3预案演练
  北京海关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北京海关应当加强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结合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对、演练和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内容作出调整,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本预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上位案等有关规定,或北京海关应急处置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重要应急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实际应对和日常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的情况。
  北京海关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1次,并报总署主管部门备案。
  5.5 宣传和培训
  北京海关针对本单位特点开展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与普及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防疫意识。定期组织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进出境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5.6责任与奖惩
  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符合奖励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预案,违反预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进出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2023年修订版)》(动植检函〔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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