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方便我出国出境人员在境内购物,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实施了《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2016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了口岸进境免税店销售对象、免税商品品种、旅客免税购物金额等有关政策。为做好海关对口岸进境免税店以及旅客购买免税品监管验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进境居民旅客未在境外获取自用物品的,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的免税商品,如价值在8000元人民币(含8000元)以内,予以免税放行;如价值超过8000元,对超出8000元的部分征税验放。
二、 进境居民旅客已在境外获取自用物品且价值超过5000元的,对相关境外获取物品的征、免税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有关规定办理;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的免税商品,如价值在3000元人民币(含3000元)以内,予以免税验放;如价值超过3000元,对超出3000元的部分予以征税验放。
三、 进境居民旅客已在境外获取自用物品且价值未超过5000元的,相关境外获取的物品与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的免税商品合并计算价值,如合计价值在8000元人民币(含8000元)以内的,予以免税验放;如合计价值超过8000元的,对超出8000元的部分予以征税验放。
四、 进境非居民旅客、短期内多次和当天多次往返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的免税品,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合并计算,按照现行规定验放。(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总值两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经常出入境人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对进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服务期间必需物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还需符合本办法所附《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限量标准。依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
五、 进境旅客按照《公告》规定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的烟、酒、婴儿配方奶粉,应与其在境外获取的烟、酒、婴儿配方奶粉合并计算,按照现行规定验放。
六、 口岸进境免税店销售免税品的品种范围,按照《公告》执行。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