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及《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规定,现就大连关区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全部出口项目)进口设备返还税款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2007年上半年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和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分别牵头组织国税、海关、财政部专员办等单位对大连关区内的全部出口项目企业开展了出口核查工作,凡通过此次核查的企业请于2007年9月15日前到大连海关关税征管处办理退税手续。大连海关关税征管处联系人:王冬郑飞 联系电话:0411-82515599 0411-82515312。
二、符合要求的企业需向海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需加盖公章);
2、原设备进口时企业纳税凭证(海关税款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原设备进口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一份;
4、原设备进口时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大连海关关税征管处负责审核《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的商品是否能够全部予以退税,并填置《进口货物退税申请表》。
四、大连海关关税征管处审核完毕后将全部材料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按相关文件规定程序退税。
特此通知。
大连海关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