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中“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须‘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大连关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的管理,我关制定了《大连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海关认定框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该《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五个月内为缓冲过渡期,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两仓企业”)应建立符合《标准》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液体化工品计算机管理系统已由海关总署组织统一开发完成,液体化工品两仓企业应按海关统一要求,尽快实现系统安装;一般商品两仓计算机管理系统将由辽宁电子口岸根据《标准》开发,准备采用辽宁电子口岸开发的管理系统的两仓企业可以通过主管海关预定;两仓企业亦可根据《标准》自行开发两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规定格式通过电子口岸与主管海关联网,但须通过海关总署或大连海关的验收。
今后对新申请设立两仓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包括计算管理系统在内的两仓设立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此前批准设立的两仓不符合有关设立条件的,不予延期审批,过渡期后仍不符合标准的,海关将依法注销注册登记,并收回《登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大连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海关认定框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