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无纸通关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无纸通关作业模式,实现有效监管与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依据总署《通关作业改革指导方案》、《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海关无纸通关操作规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无纸通关是利用中国电子口岸及现代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功能,海关直接对企业联网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企业在实货通关后海关规定时间内补交相关书面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通关方式。该方式改变了海关验凭进出口企业递交书面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
第三条 大连海关无纸通关模式的适用范围为: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2、非应税,或应税且以网上支付方式缴纳的报关单;
3、非应许可证件(已经联网的许可证件除外)报关单,即允许含有与海关通关系统电子联网的许可证件、通关单等;
4、非禁止、限制或敏感物项;
5、其他适用报关单。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大连海关监管通关处是无纸通关业务的信息流管理与监控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无纸通关作业操作规范,负责实际监管职能管理及对现场物流监管的监督检查;
大连海关法规处负责无纸通关的法律咨询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
审单处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大连海关集中审单实施细则》审核无纸通关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无纸通关企业参数库、通道、逻辑检控参数及审单辅助参数设置;
企管处负责企业资信情况审查;
稽查处负责享受无纸通关待遇的企业后续管理,建立定期核查稽查制度,打击利用无纸通关方式进行走私违规情事,为无纸通关提供后续保障;
技术管理处负责系统维护与技术保障;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做好诸如归类、价格预审核备案及风险信息的采集维护等工作,为无纸通关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和信息支持。
第五条 各现场海关、办事处负责无纸通关货物的实货查验、放行,验核企业事后补交的有关单证,以及无纸通关物流的实际监控。
第三章 资格评定
第六条 适用无纸通关的企业资格评定,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评估,核定企业的规模和资信,在企业申请的基础上实施审批,并实行动态监管。
适用无纸通关方式办理进出口业务的经营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企业为AA类、A类及经海关企管部门评定的高资信企业;
申请及审批流程如下:
1、企业向海关提出《关于应用无纸通关的申请》(格式见附件2),并随附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经海关审定后同意开展无纸通关业务;
3、与海关、电子口岸签定并生效《无纸通关协议书》(格式见附件3)。
第七条 主管地海关负责接受企业申请,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监管通关处(大连地区企业直接向监管通关处提出申请);监管通关处审批并负责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报主管关长审定;并负责组织海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企业三方签订无纸通关协议书。
第四章 无纸通关程序
第一节 无纸申报
第八条 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联网报关系统录入报关单数据,必要时还应录入海关要求的其它数据,并选择无纸报关申报方式向海关发送电子数据。
第九条 企业应确保申报的数据符合无纸通关条件以及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审核确认后的报关单数据可正式向海关申报。
第二节 电子审单
第十条 电子审单的规范性审核。对于企业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由系统根据预先设置的审核与判断条件进行数据合法性、有效性审核,并确定报关单数据的通道流向。
(一)系统首先对企业是否具有无纸申报资格进行判断,对于不具有无纸报关资格的企业申报的数据,计算机将按有纸报关方式进行处理;
(二)不受理申报:系统对企业申报的数据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核,对于未通过审核的,按不接受申报进行处理,退回报关单电子数据,允许修改后重新申报,系统通过电子口岸向企业发送“不受理申报”回执;
(三)接受申报:对通过审核的,则确定报关单数据的通道流向,系统自动记录接受申报时间。
第十一条 通关风险布控捕捉:接受各职能管理部门提出的通关风险预警提示、预定式风险布控捕捉。
第十二条 对通过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系统按无纸通关条件进行判别:
(一)符合优先决策通道颁定条件的,系统自动判断按无纸通道处理,同时将无纸审结信息经电子口岸发送给企业;
(二)不符合条件的,系统判断由审单中心进行人工专业审单。
第三节 无纸专业审单
第十三条 审单中心的审单岗位,对需专业审单的符合无纸通关条件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人工专业化审单。
第十四条 对属于无纸申报而需由人工专业审核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计算机作“无纸通关方式申报”提示。审单关员根据无纸通道条件和数据审核要求并结合预归类信息、预审价信息、通关单电子数据、其它规定要求的数据等进行审核。
(一)审核及操作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和《大连海关集中审单实施细则》操作;
(二)对经审核无误的,审单人员应选择“无纸放行”通道。对不涉及税费的,系统自动向企业发送“无纸审结”回执;对涉及税、费的,审单人员计核税费后,系统向企业发送《税费缴纳通知》,企业可以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完成税费支付;对涉及联网监管证件的,审单人员按规定予以核注核扣;
(三)转有纸处理。对经审核后有疑问或有必要下达布控指令的(包括预定式或即决式)或需现场海关接单作进一步审核的,审单人员应选择“转有纸”处理或通过时选择“现场交单”通道,系统即自动向企业发送现场交单回执,企业按通知到现场接单窗口(接单交单)办理纸制交单手续;
(四)对审核后需查验的,可以进行选择查验或交现场验放环节进行选择查验;
(五)对经无纸专业审单岗位审核决定退单或需申报人修改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应按规定通过电子口岸向申报人发送退回修改回执;对涉嫌走私违规的报关单,不得退回修改。
第四节 无纸验放
第十五条 现场海关设置无纸验放(放行交单)岗位,须结合无纸通关作业方式的特点,加强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进出口企业的风险分析,确保实际监管到位。
第十六条 进口货物验放
(一)放行岗位人员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进口查验/放行通知书》海关验放联,核对报关单电子数据、相关物流信息,并进行综合性风险分析,情况正常的,进入“现场卡口作业”完成货物放行操作,并在正本提单上加盖放行章;
(二)需要查验的,可实施放行前即决式风险布控或进入选查作业,查验并录入查验结果(必要时需录入处理结果),按正常作业要求完成卡口放行作业;
(三)对需现场交单的,接单岗位按照有纸作业要求收取企业递交的全部报关单证,做好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监管证件等批注工作。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验放
(一)无纸验放岗位人员核对报关单电子数据、相关物流信息,并进行综合性风险分析,决定放行、输入布控指令或转有纸(查验);
(二)经审查情况正常,确认放行的,进入 “出口无纸通关批量放行”系统完成放行操作,系统自动向港区发送允许装载指令,同时向企业发送 “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
(三)需查验的,输入风险布控指令,确认后系统提示“该单已经布控,请进行选择查验”,企业显示“无纸审结”通知,转入选择查验环节。查验后录入查验结果(及处理结果)后,应用现场卡口放行功能进行无纸放行操作;
(四)需转有纸的,选择“转有纸”,确认后退出,接单岗位按照有纸作业要求收取企业递交的全部报关单证,做好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监管证件等批注工作;需查验的,转入选查岗位按照有纸方式完成相关作业;
(五)实行海关与港区联网监管的现场,企业凭自行打印的“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和海关向港务部门发送的允许入港指令装运货物;未实行联网监管的现场,企业凭自行打印的“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和理货单到现场海关,现场海关通过物流系统核查数据后,在理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后企业方可装运货物;
(六)实货放行环节认为需要查验的,实施选择查验(复核复验),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查验。
第五节 事后交单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自现场放行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关递交无纸通关的报关单证。
第十九条 现场海关设置无纸收单岗位,负责办理无纸通关收单手续。收单后应对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进行审核,确保单证齐全有效、单单相符、单机相符,在“现场作业”模块中进行“现场接单审核”以及“现场放行作业”进行单证补处理,以及做好有关单证签批工作。
第二十条 无纸收单岗位发现企业递交的单证内容与电子数据不符的,应按数据删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现场海关对办结事后交单手续和结关手续的企业,按规定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第二十二条 无纸收单岗位应定期应用DSS决策支持系统报关单查询中特殊作业统计查询相关功能核查无纸通关逾期未交单及相关情况,并负责向报关企业催交。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时限交单或经催交七天内仍未交单的企业,现场海关应根据协议规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监管通关处。监管通关处审查核实,可向主管关领导提出暂停或取消该企业无纸通关资格。
第五章 无纸通关资格的暂停和取消
第二十四条 适用无纸通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暂停其无纸通关程序:
(一)未依法设置、编制、保存有关簿记、资料或者记录不真实、管理混乱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有关单证办理海关手续的;
(三)出借或者被他人冒用报关专用IC卡的;
(四)遗失报关专用IC卡未立即向海关报告的;
(五)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内部管理混乱致使报关专用IC卡被滥用、多次发生报关重大差错的;
(七)资信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的;
(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
(九)有其他影响海关正常监管事项的。
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纠正上述行为的,海关可以允许企业重新适用本协议书所确定的无纸通关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有权取消对其适用的无纸通关程序:
(一)构成走私犯罪或走私行为的;
(二)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被海关暂停适用无纸通关程序后, 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对其行为进行纠正的。
自海关取消企业适用无纸通关资格起一年内,海关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无纸通关的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当中国电子口岸或自动化通关系统出现设备或网络故障时,现场海关应按《大连海关H2000系统应急预案启动(撤销)实施细则》处置,接受企业使用以其它方式进行报关,但应急通关须比照“有纸”通关的模式作业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连海关监管通关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8月15日起实施。
附件:
1、关于应用无纸通关的申请
2、无纸通关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