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第十条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疫情期间,部分企业在执行上述规定时遇到了困难,因此总署发布公告对相关政策予以明确。
一、关于公告适用范围
疫情期间,对于已经办理过三次延期暂时进出境货物,由于疫情影响了企业生产复工或者货物运输等情形,导致该货物在办理了第三次延期后无法在延期期限内复运进出境的,可以继续向海关申请办理延期。延期未满三次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或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也可以继续正常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但对于并非由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复运进出境的情形,不适用本公告。
二、关于再次延期期限
延期三次以上的再次延期期限,仍然使用上述“不超过6个月”的条款,暂时进出境收发货人或者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申请再次延期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因此建议相关企业在办理了再次延期手续后,应当在疫情缓解、复工复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办理复运进出境手续。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ATA单证册持证人在办理再次延期手续时,ATA单证册有效期到期的,应当一并办理单证册续签手续。
三、关于网上办理延期手续
目前海关已在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开通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业务办理功能,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及ATA单证册持证人可以直接使用该平台向主管海关办理延期手续,而不必到海关通关业务现场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