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企业自海关总署等部门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海关总署委托直属海关审批。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应当提交《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第二十一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心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应当向主管海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五、申请条件:
(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申请材料均为1份、纸质版原件或网上申请的请扫描后上传相应材料)。
1.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
2.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
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二)延续申请(申请材料均为1份、纸质版原件或网上申请的请扫描后上传相应材料)。
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期申请书。
(三)变更申请(申请材料均为1份、纸质版原件或网上申请的请扫描后上传相应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级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
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
4.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
(四)注销申请(申请材料均为1份、原件,网上申请的请扫描后上传相应材料)。
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八、办理流程:
(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
3.企业自海关总署等部门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4.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5.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二)物流中心的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
3.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期3年,并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物流中心的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九、办结时限:无特别说明的,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接到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一)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制发的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大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
十四、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详见《大连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index.html)。
十九、咨询途径:详见《大连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大连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大连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大连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附件:1.”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流程图.doc
3.首次申请.doc
4.变更申请.doc
5.延期申请.doc
6.注销申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