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中“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须‘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大连关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的管理,我关制定了《大连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海关认定框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该《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四个月内为缓冲过渡期,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两仓企业”)应建立符合《标准》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液体化工品计算机管理系统已由海关总署组织统一开发完成,液体化工品两仓企业应按海关统一要求,尽快实现系统安装;一般商品两仓计算机管理系统将由辽宁电子口岸根据《标准》开发,准备采用辽宁电子口岸开发的管理系统的两仓企业可以通过主管海关预定;两仓企业亦可根据《标准》自行开发两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规定格式通过电子口岸与主管海关联网,但须通过海关总署或大连海关的验收。
今后对新申请设立两仓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包括计算管理系统在内的两仓设立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此前批准设立的两仓不符合有关设立条件的,不予延期审批,过渡期后仍不符合标准的,海关将依法注销注册登记,并收回《登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 | 大连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海关认定框架标准 |
二○○九年七月八日
附件
大连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海关认定框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标准。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须“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为统一大连关区执法操作,现对“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的具体标准明确如下:
一、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需具备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该系统应通过辽宁电子口岸实现与海关监管部门的联网,实现保税仓储货物进、出、转、存以及简单加工的计算机登记管理(如具备入库管理、出库管理、盘点管理、物权调整、移库作业、库存冻结、库存初始化等功能)。
二、货物进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必须在实时登记的基础上,由系统自动记录出入库时间且不得人工更改,由管理人员据实输入以三维标识的货物的存放位置(三维标识的基本参数应向主管海关备案)。
三、具有实时传送和本地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要求另发),实时传送功能应可通过辽宁电子口岸传输至海关。
四、系统应按照管理要求生成各种可供查询、分析和上报之用的报表,提供信息检索环境,为仓库管理人员提供正确、实时的监督审计信息。
五、系统中应实时体现货物状态,例如,报关中、已报待出/入库…。
六、系统应具有对货物计划仓储时间、实际仓储时间及海关批准时间之间的自动预警功能。
七、系统应具有数据自动传输和人工传送至辽宁电子口岸的功能,并符合规定数据格式。
八、油气液体化工品保税仓库管理系统在与海关实现联网的基础上,应以液位仪测量、传输为主要技术手段,连续、实时地向海关报送进、出、存的重量信息。
九、符合海关监管对计算机管理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