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促进海关通关便利化,大连海关决定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在大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作业模式,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展示经营企业”),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货物凭保后运至区域外进行展示和销售的经营活动。
二、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场所,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其他固定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围网内不得开展保税货物的展示交易业务。
三、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大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辅助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四、展示经营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应当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展示经营企业通过辅助系统向主管海关办理货物出区展示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示合同、协议、邀请函或者展位确认书等证明文件;
(二)出区展示货物清单;
(三)保证金或者保函;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展示经营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应当严格管理展示货物,不得将其用于除展示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
货物出区展示完毕,展示经营企业应当通过辅助系统办理货物回区手续,最长不得超过货物出区之日起6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回区或者办理进口征税手续。
六、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发生内销的,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征税手续:
(一)内销保税展示货物清单;
(二)发票;
(三)许可证件(涉证货物提交);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要集中申报的,展示经营企业应当自内销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进口征税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七、保税展示交易销售时,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第211号)有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对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内销涉及分批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转为免税品的,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办理海关手续。需要集中申报的,展示经营企业应当自转为免税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九、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在展示期间受损或灭失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署令第19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展示经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暂停其货物出区展示业务: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或者调查结束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十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参照本公告上述条款执行。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不得开展保税货物的展示交易业务。
十二、《大连海关2014年第7号公告》废止。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海关
201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