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大连海关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监管工作,根据海关总署的有关要求,大连海关决定同意大连商品交易所在保税监管场所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概念释义
(一)“期货保税交割”是指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的会员和客户,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大商所期货保税交割的相关规定,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具体包括一次性交割、期转现交割、提货单交割。
(二)“保税标准仓单”是指大商所统一制定,并由大商所指定保税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保税标准仓单经大商所注册生效后,企业方可办理期货保税交割。
(三)“保税交割仓库”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经大商所指定、具有保税仓储资质、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大商所应将开展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期货保税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向海关总署备案。
二、数据管理
(一)大商所应当与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并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实时提供《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结算单》等电子信息。大商所应向海关提供保税标准仓单注册、转让、质押等相关信息。
(二)交割仓库应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进行联网,实时提供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的电子信息,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三)海关对保税交割货物实施电子账册管理。交割仓库的保税交割货物可与普通仓储货物使用同一本保税仓库电子账册 。
(四)交割仓库应当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海关报送上一月份保税交割铁矿石的入出库、库存、转让和质押等情况。
三、库存管理
(一)仓库经营企业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册和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保税仓库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工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二)交割仓库内不同品种的保税铁矿石不得混放,同一个堆场内可以存放不同货主的保税铁矿石。保税交割货物存放在交割仓库中应设置明显标志。
(三)参与期货保税交割指定交割仓库的铁矿石存储期限为1年,超期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交割仓库应当每年向直属海关申请延期,并提交相关铁矿石的库存盘点数据。
四、向海关申报的相关要求
(一)从境外进入保税仓库的保税交割货物应当按海关现行货物入境管理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期货保税交割铁矿石的进出境环节以大商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证书数量为申报数量;进口报关环节以商检通关单的数量为申报数量。
(三)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完成后,向海关申报时,交割仓库和仓单持有人应当持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单据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四)期货保税交割方式销售的进口铁矿石以“保税交割结算价”(即“交割结算价”扣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作为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
五、转让和质押
(一)铁矿石期货保税标准仓单可以转让。
(二)铁矿石期货保税标准仓单可以质押。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办理质押应当提供税款担保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开展质押业务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 仓单持有人向主管海关提交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以及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不小于质押货物应缴税款,担保期限应当不短于质押期限;
2. 在海关备案完成后,仓单持有人方可在大商所办理标准仓单银行质押融资业务;
3. 仓单质押合同有效期内,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已质押的保税标准仓单进行标记管理,暂时冻结该批货物。已质押保税标准仓单不得进行实物交割、转让、提货等任何操作;
4. 仓单持有人在大商所办理保税标准仓单解除质押业务后,大商所应当向主管海关报送相关情况。仓单持有人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办理仓单解除质押备案手续,提交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解除质押协议复印件以及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解除质押后,海关退还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解除质押时,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仓单应一并解除,不得分批。
六、处罚
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所称“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清单”、“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及“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的标准格式均由海关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企业对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疑问的,可向大连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咨询,咨询电话:0411-87950134。
特此公告。
大连海关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