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14〕172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同意开展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批复》(署加发〔2015〕266号)规定,大连海关现决定对《大连海关2016年第6号公告》有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期货保税交割”是指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的会员和客户,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大商所期货保税交割的相关规定,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大连港散货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矿石保税堆场)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具体包括一次性交割、期转现交割、提货单交割。
二、除以上调整内容外,期货保税交割监管继续执行大连海关2016年第6号公告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大连海关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