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署令第215号)中关于“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要求,本机关制定了《鞍山海关依申请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行为。
一、受理申请机构
鞍山海关联系方式详见大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鞍山海关业务办理指引。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人可通过至受理科室领取、传真表格复印件或者在大连海关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或复制等方式,大连海关门户网站具体网址为:http://dalian.customs.gov.cn。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并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当面向鞍山海关申请获取海关信息的,受理科室在核对其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确认其身份后,要求其填制《申请表》。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学生证、护照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证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以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以来电、来函、电子邮件或者口头等其他形式向鞍山海关申请获取海关信息的,受理科室给予申请人相应形式的回复,告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表格网络下载等方式要求其填制《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完毕后,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给鞍山海关。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学生证、护照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证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主题字段一律采用“海关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科室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即时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或者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属于海关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海关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海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政务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公开第三方信息内容的,鞍山海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四、收费标准
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超过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本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