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关区食品出口,保障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4号),现就大连海关关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由市场采购贸易试点集聚区所在地海关实施采购地检验监管,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出口申报前应向市场采购贸易试点集聚区所在地海关申请检验检疫。
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业务,必须在《实施采购地检验监管的市场采购出口预包装食品名单》(见附件)范围内开展。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