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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6-04-17 11:15 文章来源:大连海关 【字体:

  一、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大连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大连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大连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大连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当面递交。申请人可携带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到大连海关当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地址:大连中山区长江东路60大连海关。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邮寄方式。申请人可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邮寄至大连海关。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60号大连海关;联系电话:0411-87952017。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封皮或快递单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三)口头申请。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大连海关提出口头申请。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60号大连海关。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四)互联网方式。选择互联网渠道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统一使用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地址为: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

  (五)通过隶属海关提交。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隶属海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大连海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大连海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大连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隶属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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