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二、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0年国务院令第574号,经2016年国务院666号令修改)
第十一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三、申请(办理)条件
1.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2.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四、提交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 | 不需要 | 是 | 是 | 无 | ||
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是 | 是 | 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1份 | 是 | 是 | 无 | |
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是 | 是 | 无 | |
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1份 | 是 | 是 | 无 |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1份 | 是 | 是 | 无 | |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1份 | 是 | 是 | 无 | |
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1份 | 是 | 是 | 无 |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1份 | 是 | 是 | 无 | |
单位基本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是 | 是 | 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 | |
生物安全体系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是 | 是 | 特殊物品储存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等 | |
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是 | 是 | 交验原件,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各1份 |
五、办理流程
见事项办理流程图
六、事项办理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十、表格下载
十一、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